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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贾金曼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7-31 15:41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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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金曼,女,汉族,中专毕业,家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薛庙社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贾金曼收监执行决定书载明:因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羁押抵刑十个月九日,余刑为二个月二十日,剩余刑期起止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2023年6月1日被收监于济宁市看守所。7月3日经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证明文件,鉴定结论为早期妊娠。

罪犯贾金曼因怀孕,经济宁市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检查及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款(司法通〔2014〕11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2324)之规定。济宁市看守所依照《公安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程》予以办理,现已审核完毕,决定为罪犯贾金曼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7月31日至20238月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济宁市公安局书面或电话反映(联系电话:0537-2568112

                      济宁市公安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