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高昭,男,50岁,汉族,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镇,2023年5月12日,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3日。2023年9月20日,高昭因呕血、黑便,先后在邹城市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邹城市看守所委托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罪犯高昭进行病情诊断,《罪犯病情诊断书》结论为:消化道出血、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低蛋白血症、脾切除术后,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肝硬化失代偿期。
2023年9月28日,邹城市看守所提请对罪犯高昭暂予监外执行,济宁市公安局经审核认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23〕2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对罪犯高昭暂予监外执行,现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进行公示。
济宁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1日